蘭州明確城市居民低保實施細則 保障對象中的重殘人員本人上浮20%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8-11-6
11月5日,蘭州晨報記者從蘭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蘭州結合實際,制定了《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記者留意到,《實施細則》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申請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向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符合條件可納入保障范圍。
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導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全市指導標準,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參照市級指導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月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保障金。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對象中的重殘人員本人上浮20%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殘疾人、患重病對象本人上浮10%發放保障金。
《實施細則》明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計算方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殊對象本人上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