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行為進行舉報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8-12-25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行為進行舉報
《條例》分總則、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法律責任及附則,共十章。《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禁燃區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條例》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規定實施步驟,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要求拆除。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進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
嚴格控制建設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制革、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企業以及垃圾處理廠、城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限期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惡臭對周邊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或者其他有害氣體的生產項目。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農藥
《條例》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枯枝落葉和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條例》明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并防止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和種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條例》指出,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據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重污染天氣預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下列應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燒烤;(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八)其他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