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黃河流域(甘肅段)生態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20-1-9
1月8日,甘肅高院發布了十起黃河流域(甘肅段)生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從類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訴訟案件;從地域看,涉及黃河上游重要水源涵養地甘南高原、祁連山東麓以及隴東、隴中黃土高原等黃河流經地區的生態保護和城鄉人居環境的保護;從流域看,除涉及黃河甘肅段主干流域的生態司法保護之外,還涉及黃河最大支流渭河、黃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以及黃河支流之一涇河流域的生態司法保護。
案例一
張某等15人盜伐林木案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張某、劉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嶺腹地的連家砭林區內盜伐柏樹、盜挖柏樹根牟利。被告人張某乙、楊某還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槍支,獵殺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經甘肅省子午嶺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15人的行為先后構成盜伐林木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八年及緩刑一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案例二
楊貢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楊貢某未辦理征占用林地許可證,擅自在洮河林業局大峪林場桑布溝管護區內非法開墾林地,種植藥材,致林地遭到嚴重破壞。
【裁判結果】
甘肅省洮河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貢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800元;由被告人楊貢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年內,按照洮河林業局林業勘察設計隊生態修復作業設計要求完成補植復綠,且保證成活。
案例三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隆德縣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流經隆德縣城區的渝河,由于受隆德縣境內渝河兩岸企業和隆德縣城區生活污水排入污染,在注入位于甘肅省靜寧縣境內的東峽水庫后,致使東峽水庫持續受到污染。平涼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表明,自2014年3月以來,東峽水庫水質已經無法達到我國飲用水源地水質標準。
【裁判結果】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人民法院與訴訟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縣域內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排放問題得到了徹底整治。因公益訴訟目的已經達到,在法院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案例四
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中國鋁業蘭州分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
中國鋁業蘭州分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間,長期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超標排放工業氣體及顆粒物,在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破碎作業,導致粉塵污染,被數次予以行政處罰。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省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并組織調解,訴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鋁蘭州公司已經按照生態環境部及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及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完成廢渣處置及大氣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場地不再具有環境風險。
案例五
岷縣“慕麗水岸”茶樓影響行洪安全案
2010年,甘肅潤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經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同意,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岷縣岷陽鎮迭藏河(黃河支流)城區段河堤右岸違規修建觀景臺,并一直以“慕麗水岸”茶樓名義從事商業經營活動。2019年2月14日,岷縣人民檢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岷縣綜合執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起訴后,岷縣綜合執法局積極整改,認真履職,于2019年3月23日對該違章建筑物依法強制拆除。
【裁判結果】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岷縣綜合執法局未完全履職的行為違法。
案例六
七里河區水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7年4月26日,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作出檢察建議書,指出黃河流經七里河區15公里6條排洪道中的雷壇河、大金溝等洪道內存在“黑臭水體”,洪道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傾倒堆放現象嚴重,部分洪道有未處理達標的工業污水排入。七里河區水務局對以上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未進行查處和實質整改。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水務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截至本案起訴前,鹼溝河道內垃圾堆積及污染處于持續狀態,七里河區水務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七里河區水務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清除鹼溝河道內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案例七
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案
被執行人張培軍于2018年6月5日9時40分,在蘭州市城關區青白石街道楊家灣村沙金坪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向黃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經取樣檢測,樣本所含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動植物油類等指標均存在超標現象。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罰款383500元。被處罰人張培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處罰機關蘭州市城關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程序上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裁定準予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申請。
案例八
涇川縣水務局怠于履行監管法定職責違法案
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在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羅漢洞鄉丈八寺村銀河組鄰近銀光砂石廠河段內砂石堆積侵占河道、影響行洪,原銀光砂石廠已于2015年年底關閉停止生產,檢察機關于2017年9月18日決定立案審查,并作出了立案決定書。同時,向涇川縣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涇川縣水務局督促相關人員對河道內的水坑及堆積的砂土進行回填平整,但實際整改效果并不理想。涇川縣人民檢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涇川縣水務局怠于履行其河道監管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例九
碌曲縣水務水電局行政不作為公益訴訟案
2000年6月29日,碌曲縣人民政府與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由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修建阿拉山水電站。2005年8月28日,阿拉山水電站開始發電投入生產。但該公司一直未予繳納水資源費。2011年4月18日,碌曲縣人民政府責令職能部門追繳,但碌曲縣水務水電局并未采取有效執法行為。
【裁判結果】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至本案起訴時,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山水電站)仍未繳納水資源費,碌曲縣水務水電局作為水資源費征收部門,雖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職責,但未采取相應有效執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處罰和征收職責。合作市人民法院判決碌曲縣水務水電局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向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山水電站)依法征收水資源費。
案例十
清水縣畜牧獸醫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天水市清水縣白沙鎮村村民梁某等五戶村民,自2014年3月份開始白沙村開展規模養殖經營,飼養牛羊豬畜產品。清水縣城區域供水緊張,2017年養殖區域被包括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清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區域檢查發現存在梁某等養殖戶的養殖活動,即向清水縣畜牧局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處理。畜牧局收到檢察建議,上報說明部分養殖戶已關停,并定于當年11月底全部完成搬遷。2018年11月27日,清水縣人民檢察院回訪核查發現,畜牧局未開展實質性工作,反饋的情況并未落實,養殖經營活動仍在持續進行。
【裁判結果】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責令清水縣畜牧獸醫局依法對梁某等養殖戶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養殖經營活動履行監管職責。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許沛潔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黃河流域(甘肅段)生態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20-01-09 【 字號: 大 中 小 】 蘭州晚報訊1月8日,甘肅高院發布了十起黃河流域(甘肅段)生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從類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訴訟案件;從地域看,涉及黃河上游重要水源涵養地甘南高原、祁連山東麓以及隴東、隴中黃土高原等黃河流經地區的生態保護和城鄉人居環境的保護;從流域看,除涉及黃河甘肅段主干流域的生態司法保護之外,還涉及黃河最大支流渭河、黃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以及黃河支流之一涇河流域的生態司法保護。
案例一
張某等15人盜伐林木案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張某、劉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嶺腹地的連家砭林區內盜伐柏樹、盜挖柏樹根牟利。被告人張某乙、楊某還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槍支,獵殺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經甘肅省子午嶺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15人的行為先后構成盜伐林木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八年及緩刑一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案例二
楊貢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楊貢某未辦理征占用林地許可證,擅自在洮河林業局大峪林場桑布溝管護區內非法開墾林地,種植藥材,致林地遭到嚴重破壞。
【裁判結果】
甘肅省洮河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貢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800元;由被告人楊貢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年內,按照洮河林業局林業勘察設計隊生態修復作業設計要求完成補植復綠,且保證成活。
案例三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隆德縣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流經隆德縣城區的渝河,由于受隆德縣境內渝河兩岸企業和隆德縣城區生活污水排入污染,在注入位于甘肅省靜寧縣境內的東峽水庫后,致使東峽水庫持續受到污染。平涼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表明,自2014年3月以來,東峽水庫水質已經無法達到我國飲用水源地水質標準。
【裁判結果】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人民法院與訴訟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縣域內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排放問題得到了徹底整治。因公益訴訟目的已經達到,在法院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案例四
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中國鋁業蘭州分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
中國鋁業蘭州分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間,長期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超標排放工業氣體及顆粒物,在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破碎作業,導致粉塵污染,被數次予以行政處罰。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省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并組織調解,訴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鋁蘭州公司已經按照生態環境部及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及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完成廢渣處置及大氣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場地不再具有環境風險。
案例五
岷縣“慕麗水岸”茶樓影響行洪安全案
2010年,甘肅潤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經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同意,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岷縣岷陽鎮迭藏河(黃河支流)城區段河堤右岸違規修建觀景臺,并一直以“慕麗水岸”茶樓名義從事商業經營活動。2019年2月14日,岷縣人民檢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岷縣綜合執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起訴后,岷縣綜合執法局積極整改,認真履職,于2019年3月23日對該違章建筑物依法強制拆除。
【裁判結果】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岷縣綜合執法局未完全履職的行為違法。
案例六
七里河區水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7年4月26日,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作出檢察建議書,指出黃河流經七里河區15公里6條排洪道中的雷壇河、大金溝等洪道內存在“黑臭水體”,洪道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傾倒堆放現象嚴重,部分洪道有未處理達標的工業污水排入。七里河區水務局對以上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未進行查處和實質整改。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水務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截至本案起訴前,鹼溝河道內垃圾堆積及污染處于持續狀態,七里河區水務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七里河區水務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清除鹼溝河道內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案例七
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案
被執行人張培軍于2018年6月5日9時40分,在蘭州市城關區青白石街道楊家灣村沙金坪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向黃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經取樣檢測,樣本所含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動植物油類等指標均存在超標現象。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罰款383500元。被處罰人張培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處罰機關蘭州市城關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程序上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裁定準予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城關分局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申請。
案例八
涇川縣水務局怠于履行監管法定職責違法案
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在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羅漢洞鄉丈八寺村銀河組鄰近銀光砂石廠河段內砂石堆積侵占河道、影響行洪,原銀光砂石廠已于2015年年底關閉停止生產,檢察機關于2017年9月18日決定立案審查,并作出了立案決定書。同時,向涇川縣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涇川縣水務局督促相關人員對河道內的水坑及堆積的砂土進行回填平整,但實際整改效果并不理想。涇川縣人民檢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涇川縣水務局怠于履行其河道監管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例九
碌曲縣水務水電局行政不作為公益訴訟案
2000年6月29日,碌曲縣人民政府與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由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修建阿拉山水電站。2005年8月28日,阿拉山水電站開始發電投入生產。但該公司一直未予繳納水資源費。2011年4月18日,碌曲縣人民政府責令職能部門追繳,但碌曲縣水務水電局并未采取有效執法行為。
【裁判結果】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至本案起訴時,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山水電站)仍未繳納水資源費,碌曲縣水務水電局作為水資源費征收部門,雖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職責,但未采取相應有效執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處罰和征收職責。合作市人民法院判決碌曲縣水務水電局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向洮河上游明珠水電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山水電站)依法征收水資源費。
案例十
清水縣畜牧獸醫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天水市清水縣白沙鎮村村民梁某等五戶村民,自2014年3月份開始白沙村開展規模養殖經營,飼養牛羊豬畜產品。清水縣城區域供水緊張,2017年養殖區域被包括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清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區域檢查發現存在梁某等養殖戶的養殖活動,即向清水縣畜牧局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處理。畜牧局收到檢察建議,上報說明部分養殖戶已關停,并定于當年11月底全部完成搬遷。2018年11月27日,清水縣人民檢察院回訪核查發現,畜牧局未開展實質性工作,反饋的情況并未落實,養殖經營活動仍在持續進行。
【裁判結果】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責令清水縣畜牧獸醫局依法對梁某等養殖戶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養殖經營活動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