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乘車摔傷變被告 平川法院高效調解助維權
編輯:王學紅 信息來源: 每日甘肅網發布時間:2019-5-8
每日甘肅網訊“當初我摔傷的時候就是平川法院替我要來的醫藥費,這次法院又替我討回了公道,真是太感謝你們了!”說到這里,胡某某拉著法官的手流下了激動的淚水。日前,在平川區法院法官的幫助下,胡某某成功擺脫了一起賠償糾紛案。
2014年5月,被告胡某某在原告某土地合作社內打工時,乘坐由謝某某駕駛合作社的三輪車返回途中發生事故摔傷住院,胡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并勝訴,依法獲得了53463.24元的賠償款。后原告土地合作社認為事故發生是由謝某某駕車不當且胡某某違章乘車造成的,與合作社無關。雙方就賠償款是否歸還發生爭執。原告某土地合作社便將胡某某與三輪車司機謝某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賠償經濟損失53463.24元。
接到該案后,平川區法院法官積極原被告聯系,當了解到被告胡某某與原告某土地合作社之間系雇傭關系的情況后,便多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全面就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說明。
法官向原告釋明,盡管胡某某存在違章乘坐三輪車的行為,但土地合作社自身雖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未進行張貼,未組織員工學習,在管理制度上落實不到位,對造成事故負主要過錯責任,謝某某作為合作社的員工,不嚴格落實合作社的規章制度,導致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故被告謝某某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事故造成某土地合作社的經濟損失10693元(53463.24元×20%)。
至此,該起賠償糾紛案順利審結,被告胡某某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保障。同時也給原被告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要在日常管理中要健全規章制度,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