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某等6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編輯:王學紅 信息來源: 白銀新聞網發布時間:2019-9-4
近日,平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等6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偽造國家證件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偽造國家證件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兩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2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長期在靖遠縣北灘鄉及周邊地區發放高利貸,為催討債務,單獨或糾集被告人吳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借款人償還貸款,或者通過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用于抵債,或在催收借款過程中強迫借款人反復更換借條,虛增債務,然后虛構事實、隱瞞借款數額,借助訴訟方式催收債務。王寧等被告人在其生活的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王某、吳某的行為是惡勢力犯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吳某在討要高利貸的過程中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威脅方式迫使被告人不斷更換借條,形成虛假債權債務,虛增債務,后借助訴訟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劉某、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王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財產狀況資信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為申請信用卡,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依法嚴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