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修訂《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9-9-26
近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了我省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以下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集中連片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進農村廁所糞污治理、生活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易消納降解的包裝物和容器,對可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容器、廢油和廢舊電池等資源進行回收利用。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和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設施產生的環境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