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接受監督 提升監督成效——白銀市檢察院出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編輯:白銀市檢察院 信息來源: 白銀市檢察院發布時間:2019-12-26
為適應新時代人民監督員工作的要求和貫徹落實高檢院、省院、省司法廳關于檢察機關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相關規定,白銀市檢察院結合實際工作制定了《白銀市檢察機關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納入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
《細則》擴大監督范圍,明確工作責任。一是適當擴大了監督范圍。在落實高檢院、省院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進行了拓展。檢察機關可根據辦案需要,經報上級院備案,可以適當擴大監督范圍。二是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和主要職責。進一步確定了市級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設在案件管理辦公室,縣(區)院人民監督員工作由承擔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受理、審查、辦理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要求和相關材料,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辦理監督事項。三是健全了人民監督員履職保障機制。人民監督員因履職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列入檢察業務經費保障范圍,并對人民監督員提供必要的履職場所,對其因履職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信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細則》細化工作程序,明確監督流程。一是建立了全程監督模式。對監督工作的啟動、開展、反饋三個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以便兩級院在實際工作中依規履行、規范操作。二是規范了監督啟動運轉方式。對于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的,市院相關業務部門需在監督工作前5個工作日、縣區院需在監督工作前7個工作日內向市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提供與監督有關的材料,市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審查后協調聯絡市司法局抽選人民監督員組織開展監督。同時對保證人民監督員了解相關監督案件工作作出了規定。三是明確了監督事項處理決定反饋機制。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需向人民監督員反饋情況,并對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而未進入監督程序卻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規定了重新啟動監督程序。
《細則》規范文書指引、創新督導方式。一是確定了監督案件評查機制。創新增加了市院業務部門督促指導縣區院業務部門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職能。將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的相關內容納入案件質量評查,通過有針對性、指導性、約束性的督導方式,不斷提升監督質量和效果。二是規范監督案件的文書制作。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的文書進行統一編號存檔,保證監督案件處處有留痕,事事有結果。
《細則》的制定,實現了從專項監督到全面監督的轉變,保障了監督程序的順利進行,加大了監督案件的落實力度,體現了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進一步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打開了白銀檢察機關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