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槍手”撞上“槍口”——白銀區人民法院審結首例代替考試案
編輯:王軍 信息來源: 白銀政法發布時間:2022-10-9
考試請“槍手”?
一個不落 全部嚴懲!
誠信應考
你我篤行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為通過2021年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經他人介紹,王某某將參加此次考試相關證件轉交給被告人張某某,并讓張某某代替王某某參加考試。
2021年10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持被告人王某某的準考證、身份證前往“2021年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點”,頂替王某某參加2021年甘肅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英語科目考試,在開考后被該考場監考教師發現并報警。
法院:被告人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
張某某、王某某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破壞了考試制度、妨害了國家關于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仍一意孤行,希望通過作假舞弊的手段,以獲取更好的考試成績。
為維護國家考試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管制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旨在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秩序。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應試者、替考者(俗稱“槍手”)、介紹人。司法實踐中多是經介紹、共謀,由“槍手”代替應試者參加各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前提下,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應試者、替考者、介紹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破壞了特定領域職業競爭的公平性,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在此也提醒所有應試者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考試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將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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