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療美容廣告的監管提示
編輯:王軍 信息來源: 白銀市場監管發布時間:2022-11-23
全省各廣告市場主體:
為進一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全省廣告市場主體在醫療美容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過程中作如下監管提示:
一、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重塑的美容方式。
二、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美容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
三、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照核準內容發布。
四、醫療美容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五、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重點打擊廣告中含有以下情形: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做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作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內容,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
(八)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
(九)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十)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十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全省各廣告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依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行為。誠摯歡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 12315、投訴舉報等形式,舉報涉嫌違法醫療美容廣告線索。